致人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發(fā)布時間: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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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北大女生因男友的精神控制和精神暴力而自殺,網友們紛紛把矛頭指向了該男友,認為其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雖未自己動手,但直接導致了他人自殺——這屬于故意殺人罪嗎?
首先,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是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要件是有故意殺死對方的行為。但現(xiàn)實生活遠遠比規(guī)定復雜得多,對于上面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有詳細的規(guī)定。
致人自殺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根據(jù)不同情況而對當事人的做法有不同的法律評價:
一、致人自殺。
指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fā)生。
根據(jù)行為人先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shù)幕蛑皇且话沐e誤、一般違法行為,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jié)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jié)。
二、相約自殺
二人相約自殺,其中一人自殺身死,另一人由于各種原因得以存活。
只要兩人之間有真實的共同自殺的決意,且有共同謀劃,那么無論另一人是由于恐懼而放棄自殺,還是由于外力原因,如毒藥藥量不夠,而未能死成,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因是行為人并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對方自殺,而自己從一開始就沒有自殺的真實決意,那么此時他的行為就是以相約自殺掩蓋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誘騙行為也成為了其剝奪對方生命的客觀要件。此時,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幫助他人自殺。
幫助他人自殺,比如,把有堅定自殺念頭、但無行動能力的人移動到自殺地點,在其周身灑下汽油,然后由自殺者自己點燃打火機而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幫助他人自殺與相約自殺有交叉的情形:
(1)如果兩人相約自殺,但約定方式為一人將另一人殺死后再自殺,那么殺人者構成故意殺人罪。可見,在故意殺人罪中,被害人的承諾不能成為違法阻卻事由。
(2)雙方相約共同自殺,一方為自殺提供條件或者屬于自殺的倡導者、教唆者,另一方利用此條件或受教唆自殺而死,前者自殺未死或放棄了自殺行為。從性質上講,這也是一種幫助自殺的行為,提供條件是物質上的幫助,教唆是精神上的支撐。對提供條件或教唆自殺的未死者或放棄自殺者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對其處罰應當比一般幫助自殺者更輕。
四、逼迫、誘騙他人自殺
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自己殺人的目的。
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構成故意殺人罪:(1)行為人確有致人死亡的主觀故意,(2)其行為在特定條件下足以導致他人死亡。上面已經提到的,行為人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對方自殺,就屬于在特定條件下足以導致他人死亡且有主觀故意,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兩個條件缺乏一個,就不構成本罪。
五、特殊情況
自殺者是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此時,自殺者無法正確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而教唆者(包括相約自殺、幫助、逼迫、誘騙者)相當于間接正犯,利用對方的無知間接剝奪對方的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可見,根據(jù)一般邏輯應對他人的自殺行為負道德責任的人不一定也負法律責任,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我們更應該加強自己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來源:文旅集團 湯雪薇